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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飛知識產權
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所有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,依法定程序,將商標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。 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九條規定:“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商標轉讓
商標轉讓申請書
經轉讓人和受讓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
同意轉讓證明
申請文件為外文的,還應附中文譯本
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的代理委托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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